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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退休前系马鞍山**股份有限公司**厂**,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1时3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E*****小型轿车沿印山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红旗路交叉口,右转弯进入红旗路时,与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吴某甲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7万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吸测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刑事摄影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晶晶

检察官助理:郑黎雪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6页;

   3.听取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意见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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