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9********,汉族,文盲,个体户,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队**号。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9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儿子宁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浙******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载带宁某乙)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镇派出所东侧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由西向东黄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宁某乙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宁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宁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检察官助理:张凌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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