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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1********,回族,大学文化,工人,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家园****室,住合肥市蜀山区**小镇****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X0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KM+1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与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相碰,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证、行车证、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及车辆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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