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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经本院批准逮捕,界首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0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号牌为皖******重型自卸货车沿界首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段****右转弯时,与沿该路段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乘坐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乙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2020年6月28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020年7月15日,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8月19日,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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