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轻型普通货车载着其妻子殷某某及孩子沿**镇**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庄路段时因观察疏忽、操作失误与相对方向行驶尹某某驾驶载位某某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位某某受伤,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报警称殷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交警到现场后将殷某某带走,王某某将孩子送回家中,后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自己到案。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位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双下肢损伤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灵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电话通知后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等;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宣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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