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县**镇**社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QG****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市**路自**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心小学附近路段处时,碰撞到前方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章某某,致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章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章某某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通知单、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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