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怀宁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怀宁县**镇**中学附近的岳父家中吃晚饭。晚饭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岳父家出发,右转弯驶入高岭路,遇汪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承载丁某某沿高岭路由东向西行驶。随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甲当场死亡、丁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短暂离开现场回到岳父家中,后又主动报警并返回到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朋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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