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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汶上县人,住济宁市汶上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2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宁阳县蒋集镇红绿灯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西转弯的被害人宁某某驾驶的鲁J*****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相撞,致鲁J*****号轻型栏板货车失控又与停在道路上等信号灯张某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宁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及内脏破裂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事件单、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钊

王颂颂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9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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