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宁乡市花明楼**卫生院医生,户籍地宁乡市巷子口镇**社区**组,现住单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16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AG****小型轿车,在宁乡市花明楼镇花南线由杨林往花明楼方向行驶,在贵庭住工路口地段同向刮撞到沿道路边线步行的被害人易某某,造成被害人易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即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4日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以第4301241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执法监督申请单位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于2020年4月21日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执法监督申请。经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但未成功,之后在他人帮助之下报警成功,并于案发当晚到交警部门投案。在事故处理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高某某、谈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单位,联系电话:1378703****;
2.证人和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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