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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2********,内蒙古人,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H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天津市津南区二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和路交口时,在向右侧改变行驶方向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韩某某,造成所驾车辆右侧前部、右前轮眉前部与韩某某所驾车辆左侧前部及身体接触,致韩某某倒地,后被告人王某某所驾车辆第二、三轴右侧轮胎对韩某某身体形成碾压,造成韩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二人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韩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归案。经调解,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及其雇主张某某除保险赔付被害人韩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之外,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祥福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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