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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道**村**区**排**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津******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新开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宝坻区**镇**村附近时,适有许某某在其右前方行走,王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驶车辆前侧偏右部撞到许某某身体,造成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行车过程中为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彬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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