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序员,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室,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2小型轿车,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沿一无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外环线右转弯过程中,遇谷某某沿外环线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王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撞到谷某某骑行车辆右侧后部,造成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后王某某自行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及时发现情况,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室,1820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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