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M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108国道**村路口至**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KM+520M处时,撞于同方向前方周某某驾驶的阳光黑马牌自行车尾部,造成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梁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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