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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号,捕前住土默特左旗******。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月7 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京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110 线由东向西行驶521KM+320M 处时,与前方由南向北在公路中心站着的受害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使用手机号1373481****报警并拨打120电话,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193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受害人李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及脊柱的多发性损伤而死亡。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树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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