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宽裕镇铁厂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德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力之星无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周某某,沿德昌县德盐路自德昌县城方向往宽裕镇方向行驶。19时02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德盐路12Km+800M(宽裕镇石马村)路段时突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驶来由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川W54293号中型客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周某某受伤经德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3月0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05月06日德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文书证据、户籍信息、归案说明、赔偿协议、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1)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鼎城凉山司鉴[2019]病鉴字第0031号),经鉴定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脑水肿并发脑疝死亡,损伤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2)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鼎城凉山司鉴[2019]车痕鉴字第0072号)1份,鉴定意见:被鉴定的无号牌之星牌电动三轮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嫌疑人王某某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视频。事发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林
检察官助理:宋宁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德昌县宽裕镇铁厂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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