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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童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9********,生前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崇州市梓潼镇晨星三巷天香小区门前路段倒车时,所驾车尾部与步行的被害人童某某相撞后发生碾压,造成童彬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34分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留在现场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经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损伤。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1、黑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要求。2、黑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车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右后位灯无工作效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要求。2019年12月25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20年0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102032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留在现场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给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0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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