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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号**小区**栋**单元**层**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A0****号大众牌小型客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沿达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林石油加油站路段时,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超速行驶,避让不及将正在该路上保洁作业的被害人滕某某(男,殁年60岁)撞倒,致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滕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失血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滕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20年10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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