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方正县**乡**村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住该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通河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A3****号本田雅阁小型轿车,车上有路某某等三名同乘人由方正县方正镇沿通河县通河镇松花江大街行驶至通河县圣格江畔小区门前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路上行人被害人张某某(通河县通河镇居民,已殁、75周岁)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2月17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急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后,长期意识障碍、脑软化灶形成,继发弥漫肺泡性肺炎、化脓性支气管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路某某、段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通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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