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6********,汉族,小学文化,系磐石市**医院**,吉林省磐石市人,现住磐石市**村**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17时40分许,酒后驾驶吉B****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磐双线由磐石市向**镇方向行驶至磐石市**镇**村路段处与行人宋某某、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宋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受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心主动脉破裂,多脏器损伤,循环衰竭死亡;袁某某肝破裂,右肾破裂,脾破裂此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袁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二、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 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第66号;
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019]第48号、第237号
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19]第2031号。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1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19年12月10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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