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道**公寓**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34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大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临路交叉口时,违反交通法规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且超速行驶,遇被害人薛某某由西向东步行至此,苏******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前右部碰撞到被害人薛某某,致其受伤。被害人薛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9日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被害人死亡证明、报警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谅解书等。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时某某的证言。
4. 现场勘验笔录。
5. 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涉案车辆相关检测、车速鉴定等)。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货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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