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3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西充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52KM+350M处时,撞上正在步行通过人行横道斑马线的被害人张某某,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日1时5分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2020年7月22日,王某某家人代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
2020年9月22日在值班律师李双林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收集物证、到案说明、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肇事后逃逸、死亡一人、负全责、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01169****。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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