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运输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暂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京******号)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通顺路与徐尹路交叉口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时,车辆右前部将樊某某(女,殁年43岁)由东向西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并碾轧,致樊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樊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刘某某二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 阳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0 年 12 月 23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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