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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行政村**庄**号。2019年10月22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决定行政拘留20日,罚款2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221日至20203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自202028日至2020年2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车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村北200米处,与被害人孙某某(男,37岁,河北省人)同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京BN****)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孙某某本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 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至昌平交通支队事故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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