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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小区****号,2013年11月13日因聚众斗殴犯罪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昆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 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6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BC****号车,沿市府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新光西路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在人行道横道上步行的周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明了蒙BC****号车与行人周某某生过交通事故。

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机动车C1的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蒙BC****号车属于正常年检的车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对肇事车辆的扣押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未饮酒;

5、视听资料:证明了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以及对车辆扣押、对被告人采集血样检验鉴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柱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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