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号,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日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374公里+100米)内丘县**村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吴某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后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向公路西侧树林,造成王某某、吴某某二人受伤,双方车辆及路边多株树木不同程度损坏,随后8时5分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吴某某送往内丘县人民医院抢救,吴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2.鉴定意见:吴某某尸体鉴定文书、痕迹检验报告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4.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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