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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致G245新政镇桂花井村一组路段时,该三轮车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其背篼相撞,致车辆失控侧翻,李某某死亡,后王某某找人将三轮车拖走逃逸。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发生时,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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