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72********,汉族,住址山西省平遥县宁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五菱牌晋KEX**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介休市张兰镇上岭后村旧村委会附近由东向北向后倒车时,将后方步行的李某某碰撞碾压,该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经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从事故现场带至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接受询问。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赔偿凭证;2、证人范某某、温某某、李某甲、魏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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