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0********,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文盲,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车操作证驾驶无号牌装载机动车,沿蒙某市冷泉镇舍利马公路由冷泉镇方向往舍利马村方向行驶至***村公房旁路段时,车辆后溜导致该车撞压到后方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牛某某,造成被害人牛某某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牛某某的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等损伤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路过的群众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2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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