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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道**段**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江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绥江县**道**段友缘平价超市门前路段左转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向某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向某乙当场死亡,摩托车搭乘人员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向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向某乙系机械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的医疗费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向某乙亲属丧葬费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死亡医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对王某某的现场酒精检测单未打印装卷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黄某某、向某甲、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向某乙血液检验报告、向某乙车辆鉴定意见、向某乙尸体鉴定文书、胡某某伤情鉴定文书、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事故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大道东段**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材料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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