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三菱”牌GMC6472D型小型普通客车同车载乘鮑某某、张某某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镇**道路路段处时,与钟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云******号“南骏”牌CNJ5030CCQED33B2型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发生相撞,致王某某受伤,鮑某某死亡。经鉴定:鲍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火化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一死一轻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嫣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东川区**镇**村委**组**号,电话:18987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_4.值班律师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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