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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租车驾驶员,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1时48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临沧市临翔区**路**酒店门口路段掉头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廖某某与其2周岁的外孙女方某某)相撞,造成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和方某某受伤以及肇事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积极履行,并获取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

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另造成二人受伤以及肇事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损失且获取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6903****)。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讯问、事故现场监控等视频光盘叁张,关于方某某伤势情况的说明壹份,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壹份,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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