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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11月13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602811973********,汉族,初中,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乐港镇卢家山村81号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6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王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属轻便摩托车范畴),载着王某甲、王佳兴王某乙,沿乐平市人民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人民西路八一路路口**路**路路口附近路段时,与行人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某受伤,黎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3日,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该事故责任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某、王某甲、王佳兴王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黎慧贞黎某某、王佳兴王某甲、方华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长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婧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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