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4********,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0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G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浦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湾乡新坝村路段时,未遵守交通运输法规,过失致该车右前部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受伤,该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许某某(女,殁年81岁)、印某甲(男,殁年81岁)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印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对许某某、印某甲近亲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表、安全技术检验表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印某乙、印某丙、卞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心**鉴字第**号、**号以及**中心**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报警通话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戊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5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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