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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7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6******** ,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7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E****3的重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遇绿灯向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而妨碍被放行的直行的电动自行车通行,造成重型厢式货车右前部与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的与一辆由唐某某驾驶的牌号为“上海8*****0”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左侧中前部相撞,致使驾驶该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唐某某被撞倒地后,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物损为人民币1256元。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等。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被害人唐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的情况等。

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物损。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5. 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资格、车辆情况等。

6.110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等事实。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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