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14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Q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臧集街晨鸣超市门口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杨某甲生碰撞,致被害人杨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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