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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怀化市鹤城区**市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唐某丙到邵阳县**镇**村唐某甲家中喝酒吃饭。15时许吃完饭,王某某驾车搭乘唐某丙返回白仓镇租房,途经**村与G207连接处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王某某及唐某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了120,并委托蒋某某拨打110报警。2018年10月25日凌晨,唐某丙因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0月8日,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38.5mg/lOOml。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损伤25万元,已支付15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补充说明、受案登记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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