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142702197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4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A****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市北三环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华路汇能市场门口时,因违法超车,将此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女,殁年78岁)撞倒致伤。2019年10月18日,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3592****)。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交通事故民事协议书壹份,收条壹份;谅解书壹份;特别授权委托书壹份;许海龙身份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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