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W小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 营口市鲅鱼圈区金港物流服务中心西门门前路段时,因忽视瞭望、超速行驶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张某甲撞倒,造成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后果。经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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