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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山东省莒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县棋山镇小河东村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刘某某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在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杨利秀

                                    2020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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