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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31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洮南市******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吉GUQ296号小型轿车在G231公路540km处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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