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洪某某XX镇XX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BXXXXX号别克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洪某某虹通大道伯尔顿咖啡馆路段时,将由西往东的行人李某撞倒,致李某受伤,苏BXXXXX号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15 mg/100ml(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8]第311号);李某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构成重伤二级(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9]伤鉴字第190059号)。洪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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