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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5时许,在滑县**路**镇**公司对过路段,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J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自南向北倒车时,与自西向东推着轮椅的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抽血照片;2.受案登记表,王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害人郭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3.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检验报告;6.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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