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王某龙,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乡**村**组**号。2008年因强奸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龙酒后(经鉴定王某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驾驶豫**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城市黄口乡田庄村李楼路段,将车辆开入沟内翻转,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王某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龙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龙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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