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挖掘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因现场出示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丽江路与桂林路路口右转时,与在路口西侧现场作业的环卫工人刘某某相撞,致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侦查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2019年11月27日其到侦查机关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相关涉案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资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的刑罚,其依法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11页、光盘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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