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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委**组**号。2015年7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G****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哈同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133公里969米处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追撞到前方同向由张某某驾驶的黑F****8(黑M***5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左后尾部,造成起亚牌小型轿车同乘被害人赵某某(男,37岁)、被害人赫某某(女、34岁)、被害人王某甲(女、37岁)、被害人吕某某(男、50岁)受伤,赵某某经方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尸表损伤特征符合交通肇事形成,系颅脑损伤死亡;赫某某的头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王某甲的面部损伤属轻微伤;吕某某的右眼挫伤属轻微伤。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员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登记、报警登记、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情况说明、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张某某、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赫某某、王某甲、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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