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0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村**屯**社,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早上五点半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街(**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街贯通015线杆处时,与同向前方行人被害人于某甲相撞,造成车辆坏、于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于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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