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院**单元**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晋L****Q“大众”牌白色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09线1138公里+830米(尧都区屯里镇西张堡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宝鸽”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徐某某受伤,二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7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二车损坏的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其婧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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