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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菏泽市巨野县万丰镇**庄**村**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5时30分许,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菏泽市牡丹区吴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吴店镇吴店大街与富民路路口南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贺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贺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科学技术大队尸体检验鉴定认定,贺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颅、胸腹毁损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王某某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之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巨野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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