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屯**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成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荣成市成山镇*****北道路处与薛某甲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时相撞,致薛某甲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2日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鹏
检察官助理:董玉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荣成市**镇**村,联系电话1834377****。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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