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莱州市**镇**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货车,沿招远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大**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薄某某相撞,致车损,薄某某伤,后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3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制动不良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薄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薄某某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20、122,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薄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证人薄伟波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艳霞
检察官助理:韩秀平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4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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